法令規定

每個行業的都有其法令規定,每一條法令規定都是很重要的,但是要真的知道該怎麼將法令運用在實際工程上則是一門學問了。

多數的師傅們知道怎麼安裝、修改很多東西,不可否認很多師傅們的工都是很棒的,安裝的東西既要能使用又要能符合要求多多的業主們,這是很不簡單的,可是沒有幾個師傅知道為什麼這些東西要裝在特定地方。所以一個工程要能夠完工,除了要各領域手藝高的師傅們之外,還需要很多其他方面的配合才能完成一個令業主滿意的作品。

*TIPS:
  • PVC管:4m/支
  • GIP管:6.1m/支
  • EMT管:3.66m/支(台製4m/支)
*廣播揚聲器:樓地板面積 x 0.015 x 1.5倍,音壓92分貝+。

法令明文規定各種不同用途的場所依照下列做分類,每種分類場所需要設置的消防安全設備接有所不同,每一種設備該設置幾個也都有其他法令做詳細的規定。(當然法令規定都是『落落長』,很容易看到眼睛打結!)

*第十二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:
一、甲類場所:(火災危險程度較大之場所。)
(一)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院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。
(二)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球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
(三)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(四)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
(五)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
(六)醫院、療養院、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(限供日間照 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者)、托嬰中心、早期療育機構、安置及教養機構(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)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(限供住宿養護、日間服務、臨時及短期照顧者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(限提 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)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
(七)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
二、乙類場所:(火災為想程度普通之場所。)
(一)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
(二)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
(三)學校教室、課後托育中心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書中心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 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中心。
(四)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(五)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(六)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社區復建中心、兒童及青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、身 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。
(七)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、康復之家。
(八)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
(九)室內溜冰室、室內游泳池。
(十)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
(十一)倉庫、家具展示販售場。
(十二)幼稚園、托兒所。
三、丙類場所:(較不適合水系統滅火設備者,統合歸為一類,比較容易處理特殊滅火設備 之設置。)
(一)電信機器室。
(二)汽車修護場、飛機修理場、飛機庫。
(三)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
四、丁類場所:(建築物之工廠歸類,較易處理室外消防栓設備之設置)
(一)高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(二)中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(三)低路危險工作場所。
五、戊類場所:(複合用建築物,由於複合用建築物具有混雜使用之特性,不但增加火災危險,管理上也不易統合,初期滅火及避難逃生更有不利影響,將其歸為一 類以便加強消防安全設備之要求)
(一)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第一款用途者。
(二)目前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
(三)地下建築物。
六、己類場所:(非建築物)
(一)林場。
(二)大眾運輸工具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。

註:
*建築物的火災危險特性可由三部份來認定:
1、用途分類
2、規模大小(如樓高、樓地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)
3、空間特性(如無開口樓層、地下層)
*甲類場所:火災危險程度較大之場所。
*乙類場所:火災為想程度普通之場所。